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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在北京市全市開展氣瓶普查整治工作的通知
關于在北京市全市開展氣瓶普查整治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文件
技監特設發〔2003〕327號
關于在全市開展氣瓶普查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區縣質量技術監督局,市屬各局、總公司,各氣瓶充裝、檢驗單位:
為加強氣瓶的安全管理,及時發現和消除事故的隱患,有效遏制氣瓶事故的發生,根據國家質檢總局《關于開展氣瓶普查整治工作的通知》(國質檢鍋函[2003]287號)的統一部署,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市局決定在全市范圍內開展氣瓶專項普查整治工作,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普查整治工作的目標
通過氣瓶普查整治,規范和強化氣瓶充裝單位的安全管理,查清在用氣瓶數量,對在用氣瓶進行檢驗治理,消除事故隱患,推進氣瓶產權改革,建立以氣瓶充裝單位為氣瓶安全責任主體的安全監管新模式,逐步實現氣瓶充裝單位擁有氣瓶產權并向用戶提供包裝氣瓶,氣瓶用戶租賃使用,氣瓶充裝單位負責氣瓶建檔登記并對氣瓶的安全、使用和維護全面負責。
全市氣瓶普查整治工作從2003年下半年開始,年底前,基本完成液化氣體氣瓶,氫、氧氣瓶的普查整治工作;力爭2004年上半年全面完成氣瓶普查整治工作。
二、普查整治范圍和重點
氣瓶普查整治的范圍包括盛裝永久氣體的無縫氣瓶和盛裝液化氣體的焊接氣瓶(含液化石油氣瓶和溶解乙炔氣瓶),不含車用氣瓶、滅火用氣瓶等非包裝氣瓶和工業用非重復充裝氣瓶、呼吸用氣瓶等特殊氣瓶。普查整治的重點是氫、氧氣瓶、溶解乙炔氣瓶和液化石油氣鋼瓶。普查整治的重點單位是小型的私營、個體氣瓶充裝單位。
三、普查整治的依據
(一)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二) 《氣瓶安全監察規定》;
(三) 《氣瓶安全監察規程》;
(四) 《溶解乙炔氣瓶安全監察規程》;
(五) 有關的氣瓶國家標準和規范;
四、普查整治工作的措施
(一) 氣瓶普查整治是自2001年以來在我市開展的特種設備普查整治工作的繼續,各區縣質量技術監督局要借鑒以往普查整治工作的成功經驗,積極爭取當地政府的支持,切實加強氣瓶普查整治工作的領導,制定措施,明確目標,落實責任,保證進度。普查過程中要充分依托各氣瓶充裝單位,重視發揮氣瓶檢驗機構,經銷機構和使用單位的作用,同時加強與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市政管委,消防和工商等部門的聯動協作,共同推進氣瓶普查整治工作的開展。市局將根據普查整治的進度情況開展分階段的督查。
(二) 加強宣傳,推動氣瓶普查整治工作的開展。各區縣要充分利用宣傳媒體向氣瓶充裝單位,經銷單位,檢驗機構和氣瓶用戶宣傳在用氣瓶普查整治工作的意義和重要性,動員社會各界的力量,充分理解和支持氣瓶的普查整治工作。
(三) 加大現場監督檢查執法力度,對非法建設、經營、無安全注冊登記證的充裝單位要堅決查封和取締;對不符合安全要求、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充裝單位要限期整改;逾期不予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關停;對充裝單位充裝超過國家標準和安全技術規范所規定使用壽命的氣瓶、非自有氣瓶和非托管氣瓶以及超期未檢氣瓶的,一經查實將依法予以處罰 。
五、普查整治工作步驟
普查整治工作可以按以下步驟進行:
(一) 產權改革。氣瓶的產權改革是國家局開展此次氣瓶普查整治工作提出的明確要求和工作目標,產權改革的主要目的是實現氣瓶充裝單位向用戶提供包裝氣瓶并對氣瓶安全負責。氣瓶充裝單位應通過合法手段取得所充裝氣瓶的產權,目前用戶擁有產權的氣瓶可根據自愿的原則,通過協商根據氣瓶使用年限的情況采取折價收購等方式將產權轉移到氣瓶充裝單位,任何部門不得強行要求氣瓶用戶將氣瓶產權無償交給氣瓶充裝單位。根據北京市氣瓶安全管理的實際情況,我局提出從今年6月起,利用三年的時間(到2006年6月)逐步實現氣瓶充裝單位的氣瓶產權全部自有。在這個期間,允許自有氣瓶與托管氣瓶并存。鼓勵有條件的充裝單位通過規模化經營和聯鎖經營的形式加快實現氣瓶產權的轉移。各氣瓶充裝單位應按照如下進度完成氣瓶產權轉移工作:氣瓶產權全部轉移完成前,對在本充裝單位充裝的非自有氣瓶必須進行托管,氣瓶托管是用戶與充裝單位簽署托管協議,由充裝單位對氣瓶的安全、維護和定期送檢全面負責。托管應按照《北京市氣瓶充裝站安全注冊登記辦法》(技監特設發[2002]258號)執行。對已經實行托管并由充裝單位建檔登記的氣瓶要在與原產權所有者充分協商的基礎上,逐步向充裝單位擁有氣瓶產權過渡。氣瓶產權轉移和氣瓶托管工作指南見附件1。
(二) 普查摸底。普查摸底主要是充裝單位查清在本單位充裝氣瓶的數量(包括自有產權氣瓶和托管氣瓶),并核查《產品合格證》或氣瓶制造(鋼印)標志,核查在用氣瓶定期檢驗報告或氣瓶定期檢驗標志,摸清所充裝氣瓶的安全狀況,對符合安全要求且在標準規定的檢驗期內的氣瓶可直接涂敷氣瓶充裝單位標志。涂敷的充裝單位標志本著唯一性原則由各充裝單位確定后報各區縣質量技術監督局特種設備監察科(以下簡稱各區縣特設科)同意后實施,各區縣特設科匯總后報市局特種設備監察處(以下簡稱市特設處)備案。
(三) 檢驗治理。充裝單位負責將超期未檢的本充裝單位充裝的氣瓶送至氣瓶檢驗機構進行定期檢驗;檢驗合格后,由經充裝單位委托的氣瓶檢驗單位涂敷氣瓶充裝單位標志和打檢驗鋼印標志;對經檢驗報廢的氣瓶由檢驗單位集中進行破壞性處理。
(四) 建檔登記。建檔登記主要是氣瓶充裝單位對合格的自有產權氣瓶和已實行托管的氣瓶進行建檔登記并錄入計算機建立數據庫。氣瓶檔案內容應包括:氣瓶編號、檢驗記錄、氣瓶產權和托管憑證、新購氣瓶合格證、產品質量證明書等。對于托管氣瓶,應包括產權所有者的名稱、聯系地址和聯系電話等。各氣瓶充裝單位應填寫《在用氣瓶普查登記表》(見附件2),上報各區縣特設科,各區縣特設科對上報的數據進行抽查并核實匯總后,每季度填寫《在用氣瓶普查登記匯總表》(見附件3)并上報市特設處。(隨附電子文檔)
以上四個步驟是緊密相連的一個整體,氣瓶普查整治過程中應同時進行。
六、普查整治工作的具體要求
(一) 氣瓶充裝單位有責任向瓶裝氣體用戶提供包裝氣瓶并對氣瓶使用者安全使用氣瓶進行指導,提供服務。氣瓶充裝實行固定充裝制度,氣瓶充裝單位只能充裝本單位建檔登記的氣瓶并做到嚴格按照《氣瓶安全監察規程》的規定進行充裝。充裝單位負責人和氣瓶充裝人員應當持證上崗。各氣瓶充裝單位應對氣瓶逐只進行充裝前的檢查,凡有關規程和標準規定禁止充裝或對氣瓶鋼印標記有懷疑的氣瓶,一律不得充裝使用。
(二) 氣瓶充裝單位應具備一定的規模,即有一定的氣體儲存能力并擁有與其氣體生產或儲存能力相適應的自有產權氣瓶。按照我市氣瓶產權轉移完成進度表的要求,無足夠自有產權氣瓶的充裝單位,不得繼續進行氣瓶充裝活動,收回其氣瓶充裝資質證書。鼓勵各充裝單位進行聯鎖經營以提高運營規模。今后新建氣瓶充裝單位凡達不到規模要求的(液化石油氣瓶充裝單位儲存量不小于100M3(不包括殘液罐),且有足夠數量的自有產權氣瓶),不予受理其充裝資質。
(三) 氣瓶檢驗機構要配合此次氣瓶普查整治工作,嚴格按照有關氣瓶國家標準的規定項目和周期對氣瓶進行定期檢驗,特別要對氣瓶的制造鋼印進行重點檢查。對鋼印標記模湖不清、超過國家標準規定使用年限以及檢驗不合格的氣瓶必須作破壞性報廢處理,嚴禁將報廢氣瓶翻新或轉賣給其他單位或個人。
(四) 氣瓶使用者必須到已取得充裝許可的氣瓶充裝單位進行充裝。使用氣瓶前,應對氣瓶進行檢查,對氣瓶鋼印標記和盛裝的氣體壓力進行確認,不符合安全技術要求的氣瓶嚴禁使用,使用時必須嚴格按照使用說明和氣瓶瓶警示標簽的要求使用氣瓶。
(五) 各氣瓶充裝單位應采用先進的信息化手段加強對氣瓶的安全管理。包括利用計算機對所充裝的氣瓶進行建檔登記,采用條形碼和電子標簽對所充裝的氣瓶進行標識。氣瓶電子標識方案由市局統一安排實施。
(六) 各氣瓶充裝單位應對瓶裝氣體氣瓶經銷單位的氣瓶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負責。今后,對瓶裝氣體氣瓶經銷單位將不再進行經銷單位資質的行政審批。
(七) 各區縣特設科應于每月5日前填寫《氣瓶普查整治工作月報表》(見附件4),連同各充裝單位氣瓶普查數據軟盤,一并上報市局特設處。(隨附電子文檔)
氣瓶普查整治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與市局特設處聯系。
附件:1、氣瓶產權轉移和氣瓶托管工作指南
2、在用氣瓶普查登記表
3、在用氣瓶普查登記匯總表
4、氣瓶普查整治工作月報表
二○○三年八月十三日
氣瓶充裝單位氣瓶產權轉移完成進度表
氣瓶種類/時間 液化石油氣瓶 永久氣體氣瓶 溶解乙炔氣瓶 液化氣體氣瓶
2003年底 30% 30% 30% 50%
2004年6月 50% 50% 50% 100%
2006年6月 100% 100% 100%
注:表中百分數是指完成氣瓶產權轉移的自有氣瓶數量占本充裝單位氣瓶建檔登記數量(自有+托管)的百分比。
關于在北京市全市開展氣瓶普查整治工作的通知的補充說明
北京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質技監特函[2003]第015號
關于開展氣瓶普查整治工作有關問題的補充說明
各區縣質量技術監督局特設科,各有關單位:
為開展我市的氣瓶普查整治工作,市局在2003年8月13日下發了《關于在全市開展氣瓶普查整治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明確了此次氣瓶普查的目標和要求,全市的氣瓶普查工作應嚴格按照通知的要求進行。為更好的開展普查整治工作,現對氣瓶普查整治工作中的有關問題做出如下補充說明:
一、氣瓶標識的內容
為更好的實行氣瓶固定充裝制度,明確氣瓶產權關系,同時,也為了在氣瓶使用過程中能夠實現對氣瓶充裝的可追溯性,各氣瓶充裝單位應對完成產權轉移的氣瓶進行標識,包括:瓶體涂敷氣瓶充裝單位名稱和氣瓶流水順序號、氣瓶統一編號鋼印(液化石油氣鋼瓶在護罩上打氣瓶統一編號(編號方法如下文),其他種類氣瓶可用適當方法作出永久性標志,),鋼印標記應清晰、整齊。氣瓶標識采用電子標簽是氣瓶信息化管理的基礎,我局今后將推廣使用電子標簽對氣瓶進行標識,目前鼓勵有條件的氣瓶充裝單位積極采用電子標簽對氣瓶進行標識。
二、氣瓶統一編號的編制方法
通知附錄2中的氣瓶編號是指各充裝單位的氣瓶流通知附錄2中的氣瓶編號是指各充裝單位的氣瓶流水順序編號。氣瓶統一編號共有12位數字,前3位為在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備案的充裝單位編號(見附錄1),中間2位為所充裝氣體編號(詳見附錄2),最后7位為氣瓶流水順序號(由各氣瓶充裝單位根據氣瓶數量排定)。
充裝單位備案編號 充裝氣體編號 氣瓶流水順序號
三、加強氣瓶的信息化管理
為完成此次氣瓶普查整治工作,必須采用信息化手段加強對氣瓶的安全管理。包括對所充裝的氣瓶進行建檔登記形成氣瓶數據庫,建立氣瓶管理軟件統一對氣瓶的充裝和檢驗進行管理,開發條形碼和電子標簽對氣瓶進行標識,開發手持式智能讀寫器對氣瓶數據進行登記。為做好氣瓶信息化管理工作,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將委托北京向導城市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和中國工業氣體工業協會開發和研制氣瓶信息化技術工作。
氣瓶的信息化管理工作是形成氣瓶動態監督管理機制的基礎,搞好氣瓶的信息化管理對查清在用氣瓶數量,加強氣瓶的日常監察有很大的幫助作用,為此,各氣瓶充裝單位應充分認識到實行氣瓶信息化管理的重要性,配合有關部門落實氣瓶的信息化管理工作;各區縣質量技術監督局特設科也應加強對本轄區氣瓶信息化管理工作的監督指導,推進氣瓶信息化管理工作的開展。
四、氣瓶普查過程中各區縣信息的交流
為更好的推進全市氣瓶普查整治工作,及時了解各區縣普查工作的進展,解決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各區縣質量技術監督局特設科除按照通知要求每月5日前上報《氣瓶普查整治工作月報表》外,同時應向市局特設處上報氣瓶普查工作信息,市局特設處也將以工作簡報的形式將匯總信息在全市質檢系統內發布。
轉載于《中國氣體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