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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氣瓶普查整治有新要求
[發布日期] 2007/1/19 0:00:00
全國氣瓶普查整治有新要求
今后,氣瓶生產單位銷售氣瓶時,只能銷售給持有氣瓶充裝許可證的充裝單位。這是10月31日國家質檢總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局在《關于進一步推進全國氣瓶普查整治工作若干意見的通知》中提出的要求。
根據《通知》要求,氣瓶充裝單位應配合氣瓶普查整治,認真做好充裝單位自有產權氣瓶的永久標識工作。從永久標識上應能識別對氣瓶安全負責的充裝單位,以追蹤責任主體;已完成產權轉移的氣瓶,應在氣瓶的護罩、瓶肩或其他適當位置打印或用其他方法標注充裝單位標識,標識應具有永久性并做到不易更改,不能僅在氣瓶瓶體上噴涂充裝單位名稱標識。
對于氣瓶的定期檢驗工作,鍋爐局要求各地質量技監部門按照氣瓶普查整治工作的實際需要,合理布局氣瓶定期檢驗單位,防止盲目重復建設。《通知》強調,現階段,氣瓶檢驗單位不應跨省進行氣瓶定期檢驗;檢驗中,對于氣瓶制造標志和檢驗標志模糊不清或關鍵項目不全而又無據可查的氣瓶,原則上應予報廢;對標志不清但有據證明氣瓶在安全使用期限內的,可以經檢驗合格后再使用一個檢驗周期;對氣瓶超期未檢、充裝單位未報檢和充裝單位已報檢而未能及時檢驗的,各地質量技監部門應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轉載于《中國氣體網》